恩诺单抗(enfortumab)的用法用量

发布时间: 2025-08-14 11:07:50     相关药品:恩诺单抗     推荐人数: 33

恩诺单抗(商品名Padcev)适用于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成人患者,具体使用方案依据治疗目的和患者既往治疗史确定。

恩诺单抗(enfortumab)的用法用量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方案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单药治疗方案:

1. 用于既往接受过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或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抑制剂以及含铂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成人患者。

2. 用于不适合含顺铂化疗且既往接受过一线或多线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成人患者。

给药方式与剂量

1. 恩诺单抗仅限静脉输注给药。禁止静脉推注或快速静脉注射。禁止与其他药品混合或同时输注。

2.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 推荐剂量为每公斤体重1.25毫克(患者体重≥100公斤时,最大剂量为125毫克)。在21天治疗周期的第1天和第8天,通过静脉输注给药,每次输注时间持续30分钟。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帕博利珠单抗的剂量需参照其药品说明书。

3. 单药治疗: 推荐剂量为每公斤体重1.25毫克(患者体重≥100公斤时,最大剂量为125毫克)。在28天治疗周期的第1天、第8天和第15天,通过静脉输注给药,每次输注时间持续30分钟。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剂量调整

1. 治疗期间需密切监测不良反应,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进行剂量暂停、减量或永久停药:

2. 皮肤反应:

3. 持续或复发的2级反应:考虑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或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

4. 3级反应: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或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

5. 疑似Stevens-Johnson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立即暂停给药并请专科会诊确认。

6. 确诊SJS/TEN、4级或复发性3级反应:永久停药。

7. 高血糖(血糖>250 mg/dL): 暂停给药,待血糖降至≤250 mg/dL后,以原剂量恢复治疗。

8. 肺炎/间质性肺病(ILD):2级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或考虑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3级或4级:永久停药。

9. 周围神经病变:2级(首次发生):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恢复治疗;2级(复发):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3级或4级:永久停药。

10. 其他非血液学毒性:3级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或考虑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4级永久停药。

11. 血液学毒性:3级或2级血小板减少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以原剂量或考虑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4级暂停给药,待恢复至≤1级后,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治疗或停药。

12. 剂量水平设定:

起始剂量:每公斤1.25毫克(最大125毫克)。

第一次减量:每公斤1.0毫克(最大100毫克)。

第二次减量:每公斤0.75毫克(最大75毫克)。

第三次减量:每公斤0.5毫克(最大50毫克)。

配制与给药操作

恩诺单抗属于危险药品,操作与废弃需遵守相关规定。

复溶(单剂量西林瓶):

计算所需剂量,确定所需20毫克或30毫克规格西林瓶数量。

无菌操作下,沿瓶壁注入无菌注射用水:20毫克瓶加2.3毫升,30毫克瓶加3.3毫升(终浓度10毫克/毫升)。

缓慢旋转西林瓶至内容物完全溶解。静置至少1分钟待气泡消失。禁止振摇。避免阳光直射。

目视检查溶液:应为澄明至轻微乳光、无色至淡黄色,无可见颗粒。弃去含颗粒或变色的西林瓶。

立即抽取计算好的复溶溶液量加入输液袋。未立即使用的复溶西林瓶可在2°C至8°C冷藏保存不超过24小时。禁止冷冻。超时弃去。

稀释(输液袋):

将计算好的复溶溶液量注入输液袋。

使用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或乳酸林格氏注射液稀释。输液袋体积应能使恩诺单抗终浓度在0.3至4毫克/毫升之间。

轻轻颠倒混匀。禁止振摇。避免阳光直射。

给药前目视检查输液袋:应为澄明至轻微乳光、无色至淡黄色,无可见颗粒。出现颗粒或变色禁止使用。

弃去西林瓶中任何未用部分。

给药:

立即通过静脉管路输注,时间持续30分钟。

如未立即输注,配制好的输液袋在2°C至8°C冷藏保存不超过8小时。禁止冷冻。

特殊人群注意

肝功能不全: 避免用于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总胆红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且任意AST升高)。

老年用药: 75岁及以上患者使用恩诺单抗(无论单药或联合)发生致命不良反应的比例高于年轻患者。有效性无总体差异。药代动力学与年轻患者无显著差异。

妊娠与避孕: 具有胚胎-胎儿毒性。育龄期女性用药前需验证妊娠状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2个月内需有效避孕。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需有效避孕。

哺乳: 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周内禁止哺乳。

生育能力: 可能损害女性和男性生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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